泗洪铝合金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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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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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通报48批次不合格食品多家知名商超上榜,有你买过的没?2、6年1600起,罪罚引争论3、河南法院第九批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河南通报48批次不合格食品多家知名商超上榜,有你买过的没?
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罐头、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蜂产品、餐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25大类食品1268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220批次,不合格样品48批次。检验项目等具体情况见附件。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1.商丘毫都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亳州市铜关粉皮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小磨香油,苯并[a]芘检出值为24.6μ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μg/kg。检验机构为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潘路印销售的1批次牛肉,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为16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3.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焦作市塔南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阜阳市麦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火腿沙拉调理面包,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19,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检验机构为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4.河南新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草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出值为154.3μ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μg/kg;氧氟沙星检出值为66.5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5.许昌市建安区万得福便民店销售的1批次韭菜,腐霉利检出值为7.22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mg/kg。检验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
6.淮阳县诚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江西意蜂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紫云英蜂蜜,果糖和葡萄糖检出值为50g/100g,标准规定为不小于60g/100g。检验机构商丘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7.淮阳县诚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江西意蜂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洋槐蜂蜜,果糖和葡萄糖检出值为50g/100g,标准规定为不小于60g/100g。检验机构商丘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8.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第一食堂餐厅一楼销售的1批次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475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9.西华县大王庄乡万丰园超市销售的标称周口市乐之源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露宝泉饮用水,溴酸盐检出值为0.031mg/L,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1mg/L。检验机构为平顶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0.郑州市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南阳新华分公司销售的1批次苗芽,4-氯苯氧乙酸钠检出值为0.0333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
11.洛阳王府井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1批次韭菜,铅(以Pb计)检出值为0.240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1mg/kg;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检出值为1.59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5mg/kg。检验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
12.新乡市红旗区鸿运来百货批发商行销售的标称哈爾濱市天合酿酒廠生产的1批次火丰红高粱酒,酒精度检出值为37.6%vol,标准规定为41~43%vol。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3.济源市四季鲜菜店销售的1批次小香葱,氧乐果检出值为0.30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2mg/kg;铅(以Pb计)检出值为0.205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1mg/kg。检验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
14.河南开源大未来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漯河市亲亲我养生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漯河市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单纯奶棒,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19,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检验机构为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5.开封市荣光商贸有限公司生活店销售的1批次韭菜,腐霉利检出值为7.35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mg/kg。检验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
16.淘宝河南名优特产城销售的标称河南省益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武陟油茶(黑芝麻),大肠菌群检出值为2.3MPN/g、<0.3MPN/g、2.3MPN/g、<0.3MPN/g、<0.3MPN/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5MPN/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0.3MPN/g。检验机构为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7.唐河县华惠生活超市销售的1批次芹菜,毒死蜱检出值为0.79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5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18.淘宝杞国兰英酱菜直销店销售的标称河南省杞县兰英酱菜厂生产的1批次酱黄瓜,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2.16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g/kg。检验机构为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9.孟津县城关荣生堂社区早餐店销售的1批次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1.09×103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
20.河南开源大未来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1批次韭菜,腐霉利检出值为14.6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mg/kg。检验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
21.鹤壁市山城区长风市场金凤生肉摊销售的标称铁岭添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鸡胸,培氟沙星检出值为107.9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
22.信阳市浉河区胖子蔬菜批发部销售的1批次芹菜,毒死蜱检出值为0.57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5mg/kg。检验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
23.三门峡市湖滨区好宜多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河南省益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武陟油茶(怀山药),大肠菌群检出值为2.3MPN/g、<0.3MPN/g、<0.3MPN/g、2.3MPN/g、<0.3MPN/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5MPN/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0.3MPN/g。检验机构为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4.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汝阳大安店销售的1批次芹菜,毒死蜱检出值为0.30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5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25.新乡市富邦置业有限公司长垣联华城市广场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南省万亩葡园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萧县爱德葡萄深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宏力红甜葡萄酒,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408mg/L,标准规定为不大于200mg/L。检验机构为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经基层局调查,该产品涉嫌假冒。
26.洛阳市洛龙区世纪隆超市销售的1批次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检出值为0.0654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
27.川汇区文昌超市销售的1批次韭菜(生),腐霉利检出值为8.74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28.长垣县新华莲超市销售的标称武陟县益华食品厂生产的1批次湿土豆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612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200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
29.南乐县兄弟开心超市销售的1批次芹菜,氧乐果检出值为0.34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2mg/kg。检验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
30.新乡市红旗区鸿运来百货批发商行销售的标称哈爾濱市天合酿酒廠生产的1批次火丰二锅头酒,酒精度检出值为37.9%vol,标准规定为41~43%vol。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31.许昌县毕所为蔬菜批发部销售的1批次龙豆,氧乐果检出值为0.38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2mg/kg。检验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
32.濮阳市绿城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重庆驰鲁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山东驰鲁通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山椒棒棒骨(辐照食品),菌落总数检出值为76000CFU/g、49000CFU/g、190000CFU/g、36000CFU/g、23000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4CFU/g;大肠菌群检出值为280CFU/g、<10CFU/g、180CFU/g、<10CFU/g、24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2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CFU/g。检验机构为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
33.南阳市文化宫街小方海鲜店销售的1批次泥鳅,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出值为252.0μ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μ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34.河南核桃鲜生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韭菜,腐霉利检出值为2.62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mg/kg。检验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
35.商丘银汇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重庆天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火锅粉,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分别为384mg/kg、348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200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
36.杨建文销售的1批次长豆角,甲胺磷检出值为0.32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5mg/kg;克百威检出值为0.49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2mg/kg;灭蝇胺检出值为1.9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5mg/kg;水胺硫磷检出值为0.072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5mg/kg。检验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
37.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开封黄河大街分公司销售的1批次黑鱼,氧氟沙星检出值为27.9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38.长葛市新华乐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南省杂粮先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山药薏米红豆粉,霉菌检出值为170CFU/g、160CFU/g、120CFU/g、120CFU/g、16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2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50CFU/g。检验机构为河南三方元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39.焦作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新东超市销售的1批次韭菜,多菌灵检出值为2.93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2mg/kg;腐霉利检出值为8.21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mg/kg。检验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
40.三门峡田晋易购生活超市销售的1批次西芹,毒死蜱检出值为0.090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5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41.淘宝香菇世家中原特产美食店销售的标称眉山市川妹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香辣金针菇,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48,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检验机构为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42.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第一食堂餐厅一楼销售的1批次油条段,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482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43.西华县大王庄乡自强副食部销售的标称周口市乐之源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露宝泉饮用水,溴酸盐检出值为0.039mg/L,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1mg/L。检验机构为平顶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44.召陵区颜永蔬菜批发店销售的1批次韭菜,腐霉利检出值为1.81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mg/kg。检验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
45.洛阳市洛龙区世纪隆超市销售的1批次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检出值为0.503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
46.河南雪谷鹤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漯河雪谷鹤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东北松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71g/100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5g/100g。检验机构为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47.信阳市浉河区运成蔬菜商行销售的1批次长豆角,灭蝇胺检出值为0.69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5mg/kg。检验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
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新乡、焦作、鹤壁、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周口、信阳、济源、长垣市(县)市场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31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来源:大河客户端
6年1600起,罪罚引争论
(农健/图)
(本文首发于2019年4月18日《南方周末》)
2013年至今,全国审理的油条铝超标案件超过1600起,保守估计至少3000人被判刑。河南入刑最多,案件总数近1200起。
什么是“严重超出标准限量”,什么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司法解释没明确界定。于是,同样的罪名,判罚可能相差较大。即便同一个省份,罪与非罪的不同处置也在上演。
重获自由4个月有余,45岁的柴清林开始重操老本行——炸油条。
他在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义井镇经营着一个早餐摊。摊位于2014年春节后开张,主营粥和油条。2015年底的一天,峰峰矿区公安分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工作人员来到摊位抽检油条。
命运自此改变。因油条中的铝含量超标,累计总销售额5万余元、获利近1.8万元,柴清林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始终觉得被判重了。“我不知道超量添加明矾(明矾中含铝)是犯罪。”2019年4月14日,柴清林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这已非孤例。自2014年经原国家卫计委、原国家食药监总局等5部门限用后,含铝食品添加剂被各地围剿,成了“毒豆芽”后又一高发的涉刑食品案件。
裁判文书网显示,2013年至今,全国审理的油条铝超标案件超过1600起,保守估计至少三千人被判刑。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件,什么时候适用食品安全法处罚,什么情况下该入刑,答案正变得越发复杂。
2016年,在一项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立法的课题调研中,北京警察学院侦查系副教授陈涛发现,各地司法部门在处罚方面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由于处罚的标准很低,模糊了一般的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明显显现出‘刑事优先’的特点。”在调研报告中,陈涛如是写道。
越来越多的行政执法者、科学界人士对此表达了担忧。“如果不尽快明确标准,很容易激起执法者以刑事手段惩罚行政违法的冲动。”一位不愿具名的食品安全专家委婉提醒。
河南入刑最多
争议始于2014年5月。原国家卫计委等5部门联合发文,禁止明矾在馒头、发糕等非油炸面制品中使用,膨化食品同样完全禁铝。此前,硫酸铝钾(钾明矾)和硫酸铝铵(铵明矾)一直被作为食品添加剂合法使用,主要作为膨松剂用于面制品。
唯独对油条,新规留了道口子——按照2014年新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这类油炸面制品的铝残留量不得超过100mg/kg。
2015年底的抽检中,柴清林油条的铝含量为1150mg/kg,超标10倍之多。但他觉得委屈:“根本没人告诉过我,监管部门的人还经常来买我的油条吃呢。”摆摊近两年,他一直使用传统方法炸油条,凭经验添加明矾,并不知道油条中铝含量多少才算超标。
抽检不合格后,柴清林自称改良了配方,开始使用无铝泡打粉。但判决书显示,该陈述未得到法院采纳。
约一个月后,柴清林被峰峰矿区公安分局食药大队叫去录口供。他向南方周末记者回忆,交完5000元保证金后,对方告诉他“没事了”。
原以为事情到此为止,没想到2016年1月底,峰峰矿区公安分局将其传唤到案。“既没问我有没有改配方,也没重新化验,就说我犯罪了。”
峰峰矿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柴清林在制作油条的过程中超量添加明矾并生产、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7年5月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处罚金8万元后,柴清林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但二审维持了原判。
柴清林一案属此类案件中量刑较重的。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2014年新规实施后,各地查处的油条铝超标案件数量陡增。2016年全国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专项检查后,更是创下了一年345件的历史新高。
限铝令实施近5年,超标铝油条仍源源不断地出锅。2017年底,上海一家网红餐饮店因油条铝超标9倍,还登上了网络热搜。
裁判文书网显示,河南入刑最多,超标铝油条案件总数近1200起,几乎是其他所有省份之和。河北次之。铝残留量低的超标一倍不到,所能查阅到的最严重一例发生在浙江丽水,铝残留量2536mg/kg,高出标准25倍还多。
除此之外,还有近千名制作包子、馒头、花卷的店主被查,原因是超范围使用明矾或含铝泡打粉。
南方周末记者发现,这些案件的处理方法大同小异——或被地方食品监管部门查处,移送公安;或公安直接查处,检察机关起诉,地方法院判决,轻则拘役,重则判刑。也有公安机关根据内部政务平台上共享的行政处罚信息,顺藤摸瓜拘拿小摊贩。罪名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还有个别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同一个省判罚尺度也不同
罪与非罪的争论随之而来。
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分为违反行政法规和违反刑法,前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原食药监部门)按食品安全法处罚;后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要判断油条铝超标是否构成犯罪,判断依据是刑法第143条和‘两高’司法解释。否则就属于行政管理范畴,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24条。”北京尚左律师事务所律师毛伟旗说。
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对于何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做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不过,司法解释对什么是“严重超出标准限量”,什么是“足以造成”没有明确界定。于是,判罚尺度由司法机关掌握——同样的罪名,西安市莲湖区早餐摊主黄某的油条铝含量超标4倍,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处罚金500元;超标25倍的丽水摊主宋某却只被拘役3个月、罚款4万元。
即便同一个省份,罪与非罪的不同处置也在上演。
在案件集中的河南省,该省市场监管局新闻宣传处一名工作人员回应南方周末记者称:“省里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市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
河南省驻马店市场监管局餐饮食品监管科负责人称,但凡超标一律移送,至于公安收不收,他们也说不准。而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的一份判决书显示,检察院对一家铝含量超标4倍的小吃店不予起诉,理由是“犯罪情节轻微”。
河北省衡水市原食药监局一位副局长透露,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前些年对这类案件积极性很高。尴尬的是,好多案子压在手里,因为法院不认可。最近一两年,这类案子渐渐不办了。“原河北省局内部也曾讨论过,到底超标多少才构成严重中毒?最后也没得出结论。”
南方周末记者联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单位国家卫健委,询问铝残留含量超过多少时应当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现实中,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联合食品监管部门自行界定,并以座谈会、会议纪要等形式出台地方性指导意见。
江苏某地一位参与过“铝包子”案件查办的市场监管人士称,面对超过400mg/kg的铝残留量,当地司法机关找到原江苏省卫计委,邀请食品安全标准等多个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对于是否入刑,当地的做法是综合考虑超标量、销量和覆盖人群等因素,然后做出判断。“目前看来,这类案件依然带有个案探讨的性质,没有统一的做法。”
“铝”禁不止 能否入刑?
一些专家学者和律师认为,在统一标准尚未明确之前,油条铝超标入刑并不合理。
为多起食品案件提供过法律服务的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海解释,刑法第143条是具体危险犯。通俗地说,“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的结果,就不能追究”。
不过,2016年,有四川省宜宾市食药监相关人士在《中国食品报》发表《超范围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一文,其中认为,运用刑事手段打击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是保障食品安全、体现“最严监管”的一个重点。
南方周末记者查阅多份判决书发现,涉事者多为小摊贩。多人在供述中称,师父教给他们的“老手艺”就是使用明矾制作。只要放一点明矾,炸出的油条好看又香脆,成本也低。
“祖祖辈辈都这么吃油条,从来没出什么事。突然说不能这么做,普法宣传是否到位?小摊贩们是否知晓规定?”北京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食品安全律师刘新武说。
当然,也有明知故犯者。前述江苏某地“铝包子”一案中,监管部门事先已发放告知书,经营者签完回执。隔九个月后抽检,该店主依然使用含铝泡打粉。
伴随一次次重罚,公众始终无法搁下心头的忧虑:油条配豆浆是很多人的早餐标配,铝超标是否真的会导致严重的食物中毒?
2014年6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了中国第一份大规模的膳食铝暴露风险评估报告:近三分之一的国人铝摄入量过多,爱好面食的北方人中更是有60%超过健康指导值。
报告指出,铝主要会影响神经系统和骨骼健康。过量摄入的铝可通过与钙、磷以及维生素D的作用引起骨骼损伤和变形,发生软骨病、骨质疏松症等。
2014年的新规修订,正是源于国人膳食铝摄入过多。不过一位食品安全领域的权威专家解释,“油条中100mg/kg的最大添加量制定得非常保守,不是超值就会发生中毒。”
华东理工大学食品药品监管研究中心副主任刘少伟告诉南方周末记者,长年累月超量摄入铝属于慢性中毒,很难一下子对身体造成伤害。“铝摄入超值的危害需要具体分析,不仅要看超过多少,还要看食用多长时间。具体多少剂量对人体有害,这很难说。”
上述评估报告亦提到,有研究发现铝和老年痴呆有关,但这一点还未形成学界共识。
但为何包子禁铝、油条却不禁铝?新规修订后,风险评估中心标准三部副主任张俭波解释,主要是考虑到中国饮食文化的传统,油条、油饼等油炸面制品使用明矾风味更好。
不止铝超标油条
油条铝超标入刑,折射出的是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如何定性的大问题。
相似的还有“红糖馒头案”。在国内,甜蜜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属于限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用于糕点、面包、饼干等19大类食品中,但不包括馒头。
2018年6月,浙江永嘉警方破获违法添加甜蜜素系列案件,打击早餐摊位37个、刑拘41人,涉案金额高达三百余万元。“毒馒头”——尽管不能证明这批馒头能致人中毒,但媒体惊悚的标题吸引了公众的关注,福建、海南等多地都开展了对红糖馒头的执法大检查。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至今,因在馒头中超范围使用甜蜜素而入刑的案件近150起。
风波所及,不仅诸多小店主受到牵连,还困扰着查办问题的市场监管部门。
“类似案件如果不移送公安,一旦上面追查,人家会指责我们大案变小案。”广西南宁某区的一位市场监管人士解释,生怕渎职担责,不少地方将案件全部移交。“如果公安认定没达到犯罪标准,回函后我们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24条处罚。”
在前述课题调研中,北京警察学院侦查系副教授陈涛感知到了司法部门的矛盾心态——当食品生产者在利益的诱惑之下游走在法律边缘时,他们期望通过法律来约束非法行为;当面对一些食品生产者在生活压力下“被迫”采取非法手段时,不加考量地一律加以重罚又心存不忍。而食品生产者在面对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时,又想方设法地规避法律惩罚、寻找法律漏洞。
“这类行为是构成一般违法还是刑事犯罪,应该做出明确界定,以防止因定性的自由裁量而引发的司法不公。”2017年,在课题的阶段性成果论文中,陈涛如是写道。
等待之中,一些人的命运已被改变。
缴纳完8万元罚金后,柴清林一家已负债累累。“我的生活倒退了5年。”
(南方周末实习生薛子韬对本文亦有贡献)
南方周末记者 马肃平
河南法院第九批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来源:【河南法制报】
河南法制报记者 岳明
2022年6月5日是第51个世界环境日,生态环境部确定今年环境日的主题为“共建清洁美丽世界”。6月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2021年河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并发布八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情况如下:
一、程某、乔某龙等3人污染环境、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吴某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铝灰回收,将约6000吨废铝灰交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被告人程某处置。经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吴某滨共支付程某处置费798726元,违法所得60000元。同一时期,程某从山东、江苏等地接收废铝灰32000余吨,其中21315吨交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被告人乔某龙、黄某君(另案处理)、李某兵(另案处理)等人倾倒在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许家沟乡、水冶镇、伦掌镇等地,违法所得368020元。其中乔某龙倾倒约2660吨,违法所得32305元。经鉴定,上述倾倒点的倾倒物均属于危险废物。
裁判结果
安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程某从他人处接收废铝灰再转交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他人非法处置、倾倒,21315吨废铝灰被直接倾倒,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吴某滨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非法经营数额798726元,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乔某龙从他人处接收废铝灰并直接倾倒2660吨,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决:被告人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违法所得36802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吴某滨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违法所得600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乔某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违法所得32305元予以追缴。二审予以维持,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案件。程某等20多人相互配合,形成跨河南、山东、安徽等6个省份,涉及17家企业的非法经营、处置和倾倒废铝灰产业链条。上游加工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铝灰卖给中间商,再经程某中转后,最终交由乔某龙等人非法倾倒,整个过程环节众多,涉及范围广,多处倾倒点大量危险废物堆积,氟化物严重超标,当地土壤、水源遭到严重污染,环境修复所需费用高达1.5亿多元。对于该系列案件,人民法院坚持全环节、全链条、全流程刑事打击,对经营、中转、倾倒等各个环节涉及的20多人依法判处刑罚。通过本案以及相关系列案件的审理,斩断非法处置废铝灰的利益链条,彻底铲除此类犯罪的滋生空间,有力打击了倾倒危险废物的犯罪行为,对于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形成了极大的震慑,彰显了司法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零容忍,是人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具体体现。
二、新安县某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松、王某松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2年,被告人新安县某开发有限公司与新安县石井镇峪里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进行黛眉山二期工程开发,办理了国土、环评等相关手续。河南省林业厅同意新安县某开发有限公司征收5.8536公顷林地。2016年至2019年,新安县某开发有限公司在新安县石井镇峪里村使用机械、爆破等方式开挖山体,建设游客集散中心和玻璃栈道基座,超审批范围占地。经新安县林业局实地勘测,超出审批面积15.025亩,林地类型为乔木林地(防护林)。原有地貌改变,植被完全毁坏。经鉴定,涉案森林植被恢复费用271857元,生态损失715686元。鉴定费40000元。
裁判结果
新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新安县某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非法占用林地,造成15.025亩林地毁坏,被告人刘某松、王某松分别作为实际控制人和直接责任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三被告人的行为造成森林资源毁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新安县某开发有限公司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100000元;被告人刘某松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王某松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三被告人支付森林植被恢复费用271857元、林木和森林生态损失715686元、调查评估费用40000元,并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经人民法院审核在河南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是人民法院肩负的崇高使命和神圣职责。森林植被具有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保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价值,直接影响到生态环境质量。本案林地处于黄河岸边,新安县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游客集散中心和玻璃栈道基座,大面积毁坏生态公益林地,造成森林资源生态破坏,直接影响黄河干流生态环境,应当予以严厉惩处。人民法院根据罪责刑相适应、损害担责原则,不仅判处被告人刑罚,还根据林木及森林资源生态服务功能受损情况,合理确定被告人应承担的服务功能损失,对审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具有示范意义,是人民法院坚持生态优先、护航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生动实践。
三、宋某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被告人宋某友以售砂获利为目的,承包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15户村民集体农用地。2019年1月至11月,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宋某友非法挖砂,通过胡某、靳某龙等人销售获利。经鉴定,宋某友非法采砂19955.37立方米。濮阳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宋某友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查处,罚款65997元。2020年12月,宋某友自首,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0000元。经评估,涉案土地复垦费用342816.72元,宋某友已缴纳该款项。
裁判结果
南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友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采矿,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宋某友主动投案,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宋某友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罚款进行折抵;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三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出,建立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等七大体系,落实各类主体责任,提高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积极性,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本案是宋某友等多人在耕地上非法挖砂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系列案之一,该系列案中有12人被移送司法机关,3人受到党政纪处分,形成纪检监察、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多元参与、共同协作、综合治理生态环境的格局,彰显了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类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罚款65997元折抵相应罚金的意见,考虑被告人主动缴纳342816.72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情节,统筹兼顾被告人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的承担,实现了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犯罪适用三种责任的有机衔接,为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
四、河南省济源市大峪镇三岔河村村民委员会诉梁某宾、李某等4人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底至2020年8月初,梁某宾、李某、赵某超、闫某涛非法生产粗酚,将产生的废液直接排至土坑内,流入砚瓦河,造成严重水污染事故。经济源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显示,三岔河村苇园沟废水挥发酚浓度超标465倍。济源市人民法院认定梁某宾、李某、赵某超、闫某涛四人系共同犯罪,梁某宾、赵某超、闫某涛系主犯,李某系从犯,判决四人犯污染环境罪,对四人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该刑事判决已生效。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三岔河村委会按照《济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污染事故进行善后处理,处理费用463167.25元。三岔河村委会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梁某宾、李某、赵某超、闫某涛赔偿上述损失。
裁判结果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宾、李某、赵某超、闫某涛四人超标排放废液,污染三岔河村生态环境,依法应当承担环境侵权责任。梁某宾、赵某超、闫某涛三人系共同犯罪主犯,李某系从犯,赔偿数额按3:3:3:1比例划分,判决梁某宾、赵某超、闫某涛三人分别赔偿三岔河村委会138950元,李某赔偿46317.25元,四人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是人民法院的责任担当。黄河水系砚瓦河受到污染损害后,人民法院不仅严厉追究非法排污污染环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还根据刑事判决关于主犯和从犯的认定划定四侵权人的责任份额,依法追究环境侵权责任,判决赔偿三岔河村委会修复环境支出的费用,有力保护了三岔河村委会的合法权益,极大鼓励了被侵权人或者相关主体先行修复生态环境的积极性。本案审理贯彻了“损害担责”基本原则,让侵权人承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免除了有关部门和组织处理污染防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后顾之忧,对于保护修复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五、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魏某珍、魏某强等11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魏某珍、魏某强等11名被告为道路工程供应土方,在未取得合法用地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挖掘机、重型货车等机械,在中牟县三官庙乡某村挖土,导致耕地严重破坏。经鉴定,魏某珍、魏某强等11名被告共损毁土地90余亩,其中耕地13.064亩。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魏某珍等11名被告支付土地资源经济价值损失、土地复垦费用、农业生态资源惩罚性赔偿金、鉴定费用等,并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珍、魏某强等11人共同故意实施破坏耕地的行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判决魏某珍、魏某强等11人赔偿耕地修复费用5863.06元,土地资源功能性损失费用60094.4元,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30000元等,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保护耕地就是保护国家粮食安全。河南地处中原,农业生产条件好,粮食产业在全国粮食生产和供求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坚持用最严密法治保护耕地意义重大。人民法院在审理破坏耕地案件时,不仅要以填平原则恢复耕地原状,还应当对破坏者施以惩罚,从而震慑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本案不仅判决破坏生态者赔偿涉案耕地修复费用、土地资源功能性损失,还判决破坏生态者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为我省环境资源案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提供了实践样本。
六、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亮、王某磊等7人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2月,王某亮、王某磊等7人在西峡县恐龙蛋化石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开挖盗洞100米,高1.5米,宽1米,盗掘恐龙蛋化石,2020年2月1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西峡县人民法院2020年8月4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七人盗掘完整恐龙蛋化石4枚,不完整恐龙蛋化石2枚,分别判处王某亮、王某磊等7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对恐龙蛋化石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该判决生效后,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亮、王某磊等7人非法盗掘恐龙蛋化石,破坏珍贵化石资源和生态环境,判决王某亮、王某磊等7人按照《恐龙蛋盗洞土方回填、夯实工程方案》恢复原状,并在西峡县恐龙蛋化石群国家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设置警示牌两幅,予以赔礼道歉、警示他人。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恐龙蛋化石形成历时漫长,是重要的古生物化石,不可再生,对于研究恐龙的系统演化、生物多样性、古地理格局、古环境变迁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西峡县恐龙蛋化石群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发现的数量最多的恐龙蛋化石群,被称为“世界第九大奇迹”,是河南的地理名片。王某亮、王某磊等7人非法盗掘恐龙蛋化石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判决王某亮、王某磊等7人对盗洞恢复原状,并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设置警示牌进行赔礼道歉,及时修复了受损的生态环境,对社会公众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七、某化工有限公司诉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3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项目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记载:“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厂区北临某村;该单位未能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该单位负责人记忆中于2017年左右制定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好像已进行备案,承诺找到后及时提供。”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在笔录上签字确认。2020年4月1日,市生态环境局再次调查,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表示将及时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4月3日、5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先后向某化工有限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0年5月18日,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某化工有限公司罚款五万元。某化工有限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平项山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结果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化工有限公司系非重点排污单位,其3000吨/年水性涂料生产项目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某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水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的基础,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避免开发经营导致水环境破坏,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加强事前预测、分析和防范,严格源头保护。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等都体现了这一原则。涉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也是水污染防治法明文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目的是及时有效处理突发环境事件,防止污染水环境或者避免污染损害扩大。某化工有限公司作为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没有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且,该企业生产设施距离环境敏感点较近,之前曾因VOCs处理设施未安装到位受到处罚,生态环境部门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从重处罚正确。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支持,有力保障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的严格落实,展现了人民法院用最严密法治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心。
八、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诉方城县林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方城县杨楼镇河沟村老长岭国家级公益林等区域林木被大面积砍伐,总计162.89亩。经调查发现,方城县林业局对滥伐林木的张某宇作出责令补种835株树木并处罚款2700元的行政处罚,但未督促张某宇补种树木,也未代为履行,亦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方城县林业局在查处时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生态破坏,向方城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方城县林业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全面履行职责,方城县人民检察院遂提起本案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方城县林业局履行督促张某宇补植树木或代履行的职责等。
裁判结果
方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方城县林业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督促和监管张某宇及时补种树木835株,亦未履行代为补种职责,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尽快恢复受损的植被。判决方城县林业局继续履行查处职责并督促张某宇补种树木或代履行。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行政公益诉讼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对促进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增强法治意识,依法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系发生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大面积森林被砍伐,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林业局仍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人民法院判决林业局履行法定职责,以司法手段强制林业局全面、适当履责,确保被毁坏的生态环境及时得到修复,较好地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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