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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第一批社会保险领域违法典型案例通报
(2022年3月25日发布)
背景介绍
近年来,重庆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支付稽核,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了一批社保领域违法案件。为进一步加强监督执法、以案释法,增强警示效果、发挥震慑作用,现将社会保险领域几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李某等3人冒领死亡人员养老金案
某区人力社保局在死亡冒领清理整治工作中发现,
退休领待人员赵某于2015年12月去世,其子李某隐瞒不报
,在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以赵某的名义持续冒领养老金;
退休领待人员罗某于2011年10月去世,其丈夫刘某隐瞒不报
,在2011年11月至2017年8月期间,以罗某的名义持续冒领养老金;
退休领待人员邵某于2013年6月去世,其丈夫郑某隐瞒不报
,在2013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以邵某的名义持续冒领养老金。
2018年10月,区人力社保局将李某等3人冒领养老金的违法事实材料移送区公安局并报案,3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冒领行为,认罪认罚,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2020年5月—6月,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以李某等3人涉嫌犯诈骗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李某等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决定。
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案例二:王某冒领服刑人员养老金案
2020年6月,某县社保中心在进行服刑人员违规领待专项核查中发现,退休人员陆某待遇领取状态异常。刑期从2015年8月至2020年8月的陆某,被核查时仍在云南省某监狱服刑,但却在2016年申办退休,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经查,
陆某服刑后,其胞姐王某持陆某身份证件,到县社保中心办理退休手续,并到银行办理存折账户,冒领陆某养老金。
王某先后于2018年5月、2019年2月、2020年3月冒用陆某身份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领待资格认证,以便持续冒领养老金。王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警示分析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变更或者丧失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应该自变化或丧失之日起30日内告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针对冒领养老金行为,人力社保部门每年定期与公安、民政、卫健等部门进行数据交互共享,对生存状态、身份状态异常的领待人员进行核查。
一旦查实领待人员因死亡、服刑等原因丧失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相关利害关系人隐瞒事实不报、谎报,违规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根据相关规定,所涉个人将按照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处理,除了要退回已领取的待遇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案例三:虚构劳动关系骗保
2021年6月,某区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中发现,辖区某劳务公司和某商务信息咨询公司涉嫌
虚构劳动关系违规为他人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并办理退休
的违法行为。经查,该劳务公司于2020年7月,通过伪造资料为非本单位职工王某某办理参保至2021年4月。该商务信息咨询公司于2020年8月通过伪造资料为非本单位职工李某某办理参保至2021年1月,随后公司分别为其职工按照企业在职职工身份办理退休。
该区人力社保局根据调查结果,依法撤销王某某退休资格,责令其退还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并对该劳务公司处以1.1万元罚款;依法撤销李某某退休资格,责令其退还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并对该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
警示分析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虚构劳动关系参保缴费属违法行为,公民的社会保险缴纳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度的规定,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劳动关系基础上,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缴纳。
★社保经办机构每年都会委托专业的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审计对象包括未按规定标准、少报漏报社会保险费和涉嫌虚构劳动关系参保的企业。所涉人员除了要被清除缴费记录、退回已领取的待遇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第二批社会保险领域违法典型案例通报
(2022年6月20日发布)
背景介绍
近年来,少数不法分子利用中老年群体希望提前退休或一次洗补缴养老保险费获得退休资格的心理,以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形式违规为相关人员办理参保、补缴手续,侵害社保基金安全。针对相关违法行为,我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始终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在清退有关人员参保缴费记录的同时,对涉及骗保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现将查处的部分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四
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潘某在担任某国企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社保业务过程中,伪造相关资料,虚构余某等4人为临聘人员,并出资为其违规办理参保手续。2011年至2020年期间,潘某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余某等4人的退休身份申领养老保险待遇,骗取社保基金数十万元。
2020年11月,潘某因担心事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还了骗取的社保基金。经人民法院审理,潘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五
2021年8月,某区社保中心接群众举报,某企业存在虚构劳动关系,以挂靠的形式为他人办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的违法行为。经查,2021年1月,某物流公司委托该企业代办社保业务,该企业
虚构劳动关系,将其他单位的职工,纳入物流公司办理参保手续,先后违规办理了300余名职工的参保手续
,其中1人已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待遇3000余元。查明事实后,该区社保中心依法清退相关人员参保缴费记录,报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取消已办理退休人员的退休资格,并追回全部违规领取的养老待遇。
案例六
2021年1月,某区社保中心接群众举报,近期从其他区县成建制转入该区的数家公司,存在
虚构劳动关系为相关人员取得企业职工身份参保资格
的违法行为。该区社保部门随即启动稽核程序,对有关问题进行立案核查。核查过程中,相关单位主动承认有关问题,当即申请清退挂靠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区社保中心依法注销有关单位的参保登记,并清退宋某某等50余人的参保缴费记录。
案例七
2020年11月,接群众举报,某区退休人员贺某某存在骗取社保基金的违法行为,该区社保中心随即联合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展开调查。经查,该咨询公司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通过
伪造资料、虚构劳动关系,为贺某某等4人办理企业职工身份参保手续
,其中贺某某已办理退休。该区人力社保部门随即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撤销贺某某退休资格,追回其违规领取的养老待遇,并清退全部挂靠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记录。
案例八
2022年1月,某区社保中心在审核某人力资源公司职工退休申请档案资料时发现,李某某涉嫌挂靠参保,试图以企业职工身份办理退休,该区社保中心随即组织对有关单位进行稽核检查。经查,李某某等3人与用人单位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人力资源公司
伪造资料,虚构劳动关系违规为相关人员办理了企业职工参保手续
。核查过程中,相关人员无法提供其劳动关系真实存在的佐证资料。该区社保部门随即对其退休申请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清退其违规参保缴费记录。
重要提醒
所谓“挂靠参保”“代缴社保”,是个别不法中介虚构劳动关系,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获取参保资格或者协助其获得领取待遇资格的行为。相关中介往往是非法组织或空壳公司,存在极大的倒闭或者跑路的风险,被社保经办机构查处、相关费用被卷走、挂靠企业不肯续保等问题时有发生。
广大市民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防范意识,以免卷入骗保案件,除正常的参保权益无法享受以外,还要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落得人财两空。
以挂靠参保的形式参保缴费、办理退休、领取待遇,是属于骗取社保基金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除了要被清除缴费记录、退回已领取的待遇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批社会保险领域违法典型案例通报
(2022年9月28日发布)
背景介绍
今年以来,我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强化与公安部门的协作,持续加大对社保领域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在维护基金安全、打击违法犯罪上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现将两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九
2020年11月,市社保局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部分参保企业进行专项稽核审计中,发现某区一家人力资源公司有85人涉嫌虚构劳动关系参保、违规办理退休的问题。市社保局将有关问题线索转交属地进一步核查处理,区社保中心经过初步核查,认为案情重大,随即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当地公安部门。
经查,童某、吴某与王某于2018年4月共同出资50万元成立该人力资源公司。自2019年起,该公司伙同张某等人,以杨某等临近50岁的女性为特定业务对象,在向相关人员收取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的手续费后,
伪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工资流水等用工资料
,虚构杨某等人为该公司职工,在杨某等人承担全部社保费和工资费用的情况下,以该公司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在年满50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截至2021年5月,该公司通过上述手段共为85人申办退休手续,相关人员共违规领取养老金224万余元。
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4月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22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童某、吴某等9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共同骗取国家社保基金
,童某、吴某等9名被告人被判处三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相关涉案人员被取消退休资格,违规领取的养老金被责令全部退还。
案例十
2019年6月,某区居民田某利用他人名义注册、但实为其控制的两家公司,刻意招揽部分临近50周岁的女性人员,
以虚构劳动关系的形式,违规申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并收取数万元不等的手续费牟利
。2020年10月,当地社保部门在日常稽核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参保人员涉嫌虚构劳动关系参保,随即暂停其业务办理,并对其所属参保人员开展了稽核调查。在查清相关人员确系虚构劳动关系违规参保后,责令其进行了清退。
2019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田某隐瞒其并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的真相,在其所认识的部分女性人员中宣称可以
通过挂靠外省市偏远地区的单位,仍以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工资表等方式代办养老保险补缴业务,并以此实施诈骗。
在此期间,部分受害人因在社保部门无法查询到养老保险补缴记录,要求田某退还其收取的费用,而田某早已将骗取的大部分款项用于个人高消费和赌博,受害人察觉上当受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区社保中心的全力配合下,公安机关查清了田某的犯罪事实,田某以办理补缴养老保险为名,骗取吴某等47名被害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款以及所谓的手续费共计235万余元。
2022年6月,此案经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田某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多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第四批社会保险领域违法典型案例通报
(2022年12月30日发布)
背景介绍
为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震慑作用,在全社会凝聚社保法治共识,营造共同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现将4起社保领域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十一:汤某某伪造身份信息骗保案
2021年9月,某县社保中心在开展数据稽核工作中发现,辖区退休人员敖某某涉嫌
伪造身份信息,获取参保资格,并违规领取养老待遇。
县社保中心随即暂停其养老待遇并展开调查。
经查,2012年12月,敖某某的丈夫汤某某在获悉超龄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在明知其妻子不符合参保条件的情况下,使用伪造身份信息,改大年龄的方式,为敖某某办理了参保手续,随即办理退休并领取了养老待遇,截至2021年10月,汤某某通过敖某某的退休人员身份,共违规领取养老金15.08万元。
2022年1月,县人力社保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2022年2月,汤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并上缴全部违法所得。
2022年3月,经县人民法院审理,汤某某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共财物,数额巨大,
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十二:刘某某伪造身份信息骗保案
2021年10月,其县社保中心在数据稽核工作中发现,辖区退休人员刘某某涉嫌
伪造身份信息,提交虚假证明材料获取参保资格,并违规领取养老待遇。
县社保中心随即暂停其养老待遇并展开调查。
经查,2006年,刘某某在获悉城镇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政策后,在明知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参保条件的情况下,伪造身份证、户口本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08年,刘某某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截至2021年12月,共计违规领取养老金25.22万元,2022年3月,县人力社保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2022年3月15日,刘某某主动向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2022年5月,经县人民法院审理,刘某某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直相,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违规领取的养老金25.22万元。
案例十三:某咨询公司虚构劳动关系骗保案
某区社保中心接群众举报,退休人员贺某某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
经查,某咨询公司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
通过伪造用工关系,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在职职工名义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4人次。其中,挂靠人员贺某某已办理退休手续,并违规领取养老待遇0.3万元。
依据核查结果,区社保中心对公司负责人采取了约谈教育的处理,并在依法清退相关人员参保缴费记录后,暂停了该公司的社保业务办理。对已经办理退休的架某某,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取消其退休资格,并追回全部违规领取的养老待遇。
案例十四:某影视公司虚构劳动关系骗保案
某区社保中心在开展年度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中,发现辖区某影视公司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
经查,该影视公司自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期间,通过
伪造用工关系,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在职职工名义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22人次,其中,挂靠人员吴某某已办理退休手续,并违规领取养老待遇0.89万元。
依据核查结果,区社保中心对公司负责人采取了约谈教育的处理,并在依法清退相关人员参保缴费记录后,暂停了该公司的社保业务办理。对已经办理退休的吴某某,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取消其退休资格,并追回全部违规领取的养老待遇。
重要提醒
诉年来,我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持续通过大数据比对,举报投诉等方式获取疑点数据,并采取
日常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
等方式,对单位、个人的参保领待合规情况进行常态化的稽核。
违规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所涉人员除了要被
清除缴费记录、退回违规领取的待遇
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来源:劳动法行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