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还敢向腾格里沙漠“顶风”排污-荣华公司排污事件

Eric 0 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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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6日,《新京报》用两个版独家报道了腾格里沙漠中存在着工业园区向沙漠腹地排放工业污水的问题,获得习近平总书记批示,问题得到了初步解决。然而,依然有一些企业“顶风作案”,近日有关部门调查发现,从去年5月到今年3月,甘肃武威荣华工贸有限公司向腾格里沙漠腹地违法排放污水8万多吨,污染面积266亩。目前,荣华公司董事长已被立案调查,两名直接责任人已被拘留,武威市、凉州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已被停职并接受审查。

“顶风作案”背后的枉法侥幸

当下的当务之急,一方面固然是严肃处理每一起“顶风违法”的个案,处罚企业,查处执法机构,以“疏而不漏”的高压姿态,打消大大小小“环境堡垒”的枉法侥幸。

从目前已披露的信息看,武威这起污染沙漠事件可谓触目惊心。特别是在去年9月,新京报报道了腾格里沙漠被污染,中央领导严厉批示之后,依然置若罔闻,我行我素,令人吃惊。

当地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典型的顶风违法事件”。事实上,武威“威武”排污事件折射出来的,依然是地方政府以及企业一直以来习以为常的枉法侥幸。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就在那里,企业不可能不了解,而地方管理部门作为执法者,本身就责在护法。然而,排污企业与管理部门双双失守,根源仍在于违法可能获取的利益远大于守法。此前,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常军政在回应腾格里沙漠排污事件时亦承认,地方政府监管不力是重要原因。

这样的侥幸,即便是面对来自中央的压力,也很难完全消除。去年9月,当内蒙古和宁夏两地企业非法向腾格里排污闹得沸沸扬扬之时,武威荣华公司没准儿还在偷着乐呢!记者又没有曝光荣华公司,这样,来自上面的“风”,自然也就不会吹动下面的“草”,更不要说“风行草偃”了。而根据不成文“惯例”,一些地方尽可能缩小范围、只针对被曝光企业进行“严肃处理”,已成中国式污染治理的通例。一些地方动辄表态“举一反三”,很多时候不过是堂皇的公文而已,“一”都整治不彻底,遑论“三”?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新任环保部部长陈吉宁曾披露,环保部运用环境卫星遥感技术,发现了24处疑似污染水体,正在进行最终核实。从现在的情形看,武威荣华公司或许就在其中。那么,除了已经“中标”的荣华公司以外,是不是还有其他地方的其他企业也在“顶风违法”?

当下的当务之急,一方面固然是严肃处理每一起“顶风违法”的个案,处罚企业,查处相关责任人员,以“疏而不漏”的高压姿态,打消大大小小“环境堡垒”的枉法侥幸。

另一方面,关键还在于通过强有力的行政问责,甚至有必要通过改革目前环保属地管理的机制体制,彻底消除“中梗阻”及地方保护,确立法律的刚性。真正做到违法必究、枉法必查,而不是总是听任“顶风”排污行为一而再、再而三地伤害法律的尊严。□胡印斌(媒体人)

重大环境污染案件应“一案双查”

凡是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都应当坚持“一案双查”,既查违法企业,又要调查监管部门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从违法的时间来看,荣华工贸有限公司可谓是在新环保法的“钢牙利齿”下顶风作案,这说明,虽然新环保法有“史上最严”的“美誉”,但其能否从根本上遏制环境违法行为,还面临着诸多的考验。这其中,执法者的执法能否“给力”,将成为关键因素之一。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实践证明,没有严格执法,再好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再好的制度也只能在墙上。前些年的实践表明,“沙漠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甚至顶风作案,“执法不严”至少是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要想终结“沙漠排污”,真正贯彻实施好环保法,首先必须要求环保执法部门能够切实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仅在审批环节要把好关口,让环保不过关企业无法生产,更要在监管环节加大力度,通过各种措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真正能够使违法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查处,避免长期违法却无人问津现象出现。对于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则要依法严惩,使违法者付出“血的代价”,即使不能做到“一次违法,今后就再无机会违法”(终生禁止从事可能有违环境违法的行业),也要做到今后不敢再次违法。形成足够的震慑效应,让企图违法者放弃幻想。

荣华公司违法排污事件还暴露出了一个问题,即地方环保执法部门失职渎职。正是由于当地环保部门不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才导致企业能够长期违法排污。因而,在贯彻实施新的环保法时,当务之急的是要管好执法者,让执法者的执法能够“给力”。今后,凡是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都应当坚持“一案双查”,既查违法企业,又要调查监管部门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要想让执法者“给力”,需要环保部门对其执法人员加强教育和管理,让执法人员能够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更需要完善外部监督机制,使执法者不敢懈怠,更不敢枉法。

这需要从三个方面努力:一是要严格落实刑法的规定,对环保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二是要加强问责机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监督法和新的环保法要求,加强对环保执法的监督,对于执法不力甚至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应当依法启动质询、撤职等监督手段,追究环保部门甚至政府主管领导的责任;三是要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力度,使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受到公众谴责,也使有关单位和领导不敢再庇护环境违法行为。

□朱恒顺(人大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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