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2022年)-上海陆家嘴贝思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Mike 0 2024-11-07

案例一

某实业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运用“执转破”“清转和”拯救危困企业实现各方共赢

案例二

某物业经营公司破产清算案——适用快速变价机制提升破产财产处置质效

案例三

某贸易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案——审慎认定受疫情影响的破产原因,积极挽救小微企业

案例四

某信息科技公司破产清算案——适用简易破产程序快速办结简单破产清算案件

案例五

某实业公司破产重整案——企业破产浦东法规提名管理人制度与重整保护创新制度的司法实践

案例一 某实业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运用“执转破”“清转和”拯救危困企业实现各方共赢

案 情

某实业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万元,是一家主营新材料科技、汽车配件的民营企业,股东为崔某和沈某,公司涉诉涉执行案件共14件。2019年,某陶瓷公司因合同纠纷将某实业公司诉至浦东法院,并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后因某实业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某陶瓷公司向浦东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某实业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某陶瓷公司认为某实业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已资不抵债,向浦东法院申请将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浦东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实业公司符合破产原因,裁定受理对某实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通过高院随机摇号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审 理

案件受理后,浦东法院指导管理人立即开展对某实业公司财产接管和追收工作,但接管到的资产仅为银行存款6,064.67元和一个注册商标。通过调查某实业公司财务资料发现,其对某汽车空调公司尚有18万余元的应收账款。此外,还发现公司股东存在出资未到位的情况。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上提请审议《关于提起追缴未缴出资诉讼的议案》《关于应收款的追收方案的议案》,获得表决通过。随后管理人对股东崔某提起追收未缴出资的诉讼,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确定股东崔某应支付出资款235万元。管理人收到了上述全部出资款,其中绝大多数由股东崔某的亲属代为支付。此外,管理人提起了追收应收账款的诉讼,诉讼中某汽车空调公司支付了拖欠的款项181,346.94元。

审理中,浦东法院积极引导各方充分沟通以和解方式化解矛盾。债务人及股东崔某本人名下财产均较少,如进行破产清算则可能面临债权清偿率较低的局面。经法院沟通引导,形成由股东崔某的亲属代为支付出资款、对普通债权人减免部分债务并解除对股东限制措施的和解方案。根据某实业公司申请,浦东法院于2022年6月10日裁定债务人和解。债权人会议以人数比例88.89%、债权金额比例98.47%通过了《和解协议草案》,其中职工债权、社保债权清偿率为100%,普通债权清偿率为93.83%。6月20日,浦东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和解协议在一个月内执行完毕。同年8月,浦东法院解除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即股东崔某的限制措施。

意 义

本案系执行转破产案件,也是破产清算转和解案件。本案处理存在两方面积极成效:一是通过执行转破产,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挽救困境企业方面的重要功能,有效化解“执行难”。法院积极指导管理人调查追收财产,运用管理人接管制度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成功追收到对外应收账款和股东未缴出资,大幅提高了可分配财产数额。二是通过破产清算转和解,帮助债务人、债权人和股东实现利益最大化。通过破产和解程序拯救了债务人企业,有效解决企业债务危机,极大提升了债权人的清偿率,同时股东得以解除限制措施,减少对日常生活的影响,实现了各方共赢,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 某物业经营公司破产清算案——适用快速变价机制提升破产财产处置质效

案 情

某物业经营公司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主要从事物业管理、房屋租赁等业务。后因经营不善,导致该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已无任何员工。2022年5月25日,某物业经营公司以其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浦东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浦东法院经审查,于2022年6月16日裁定受理对某物业经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6月21日,通过高院随机摇号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审 理

案件受理后,基于某物业经营公司系小微企业、债权债务数额较低、债权人较少等情况,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浦东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破产程序,在决定书中予以告知,向管理人进一步明确简易破产程序的时限、节点要求,并通过案件材料电子送达等方式提升效率。在浦东法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用不到两周的时间完成了某物业经营公司的接管工作,并积极开展资产清点、核查债权等工作。

2022年7月28日,浦东法院通过线上方式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确定了债务人应收账款打包拍卖和固定资产拍卖的快速处置方案。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关于破产财产快速变价机制的规定,由债权人会议授权管理人确定了应收账款打包处置的起拍价,管理人通过询价方式确定了固定资产的起拍价,并优先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拍卖。8月25日,管理人完成了对破产财产的拍卖处置工作,破产财产经过网络拍卖,两项资产的拍卖溢价率分别为150%和161%。经管理人申请,浦东法院于9月9日裁定宣告破产和认可分配方案。9月15日,管理人按照分配方案将财产分配完毕。同日,浦东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意 义

本案的处理有两个方面的亮点:一是《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处置破产财产时,……确需进行拍卖的,由债权人会议自行确定或者授权管理人确定起拍价并优先通过网上拍卖平台”,本案通过适用上述规定中的破产财产快速变价机制,以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推动了破产财产的快速处置,实现了较高的溢价率,让市场资源配置更加高效,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利。二是《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了简易破产程序的适用条件,本案通过适用简易破产程序,提升了案件审理质效,推动案件在3个月内审结,实现民营小微企业的高效市场退出。

案例三 某贸易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案——审慎认定受疫情影响的破产原因,积极挽救小微企业

案 情

某贸易公司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是一家经营服装等货物进出口的小微外贸企业。2020年起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经营间断性陷入困境。尤其2022年上半年以来,更是出现了清偿困难问题。因其未能及时、足额履行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连带付款义务10余万元,2022年3月4日,债权人某印刷公司以某贸易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浦东法院申请对某贸易公司破产清算。

审 理

浦东法院收到某印刷公司的申请材料后,及时联系被申请人某贸易公司。因受新冠疫情影响,无法通过邮寄方式有效送达,浦东法院积极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利用“上海法院办公办案平台”对某贸易公司进行电子送达。在与某贸易公司取得联系后,浦东法院通过电子卷宗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司基本情况及申请事实理由,通过“一案一群”模块与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虚拟电话沟通,掌握到某贸易公司现状:具有强烈的继续经营愿望、企业本身存在运营价值、未来有营业转优的可能。浦东法院考虑到某贸易公司受疫情影响经营产生困难,结合其债务金额较少且尚存运营价值的情况,审慎认定破产原因,同时积极寻找企业偿还债务的可能性。

浦东法院经与某印刷公司代理人虚拟电话沟通,获悉其申请目的和有关顾虑后,从当事人实际经营情况、可能涉及的法律后果等角度入手,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在十余次虚拟电话沟通后,找寻到双方的平衡点,促成双方签订和解协议。2022年5月27日,某印刷公司在线向法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同日,浦东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意 义

本案系挽救受新冠疫情影响小微企业的典型案例。浦东法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注重分析小微企业在疫情影响下的经营发展痛点与难点,审慎认定破产原因,对涉疫小微企业采取挽救措施,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维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助力复工复产,为小微企业带去“不破而立”的希望。同时,在严峻复杂疫情考验下,浦东法院统筹疫情防控和执法办案,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开展破产审判工作,实现线上办案快推进、司法保障不停步。

案例四 某信息科技公司破产清算案——适用简易破产程序快速办结简单破产清算案件

案 情

某信息科技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是一家从事计算机等程序开发、信息咨询等业务的小微民营企业。因市场竞争激烈等原因,公司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导致停止经营。2021年7月30日,该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次日,审计机构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报告显示该公司资产仅941.45元,已经资不抵债。2022年1月10日,某信息科技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浦东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浦东法院经审查,认定某信息科技公司符合破产原因,于2022年1月24日裁定受理对某信息科技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理

案件受理后,基于本案事实清楚、财产状况清晰、账面资产少、已知债权人人数少等事实,符合《若干规定》第七条应当先行适用简易破产程序的规定,浦东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破产程序,并于2022年1月27日通过高院随机摇号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管理人依法快速推进各项工作,在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的当日即完成了某信息科技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相关财务报表等材料的接管,自法院审查破产清算申请算起,仅用时14天。同时,管理人也快速推进破产财产查询、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聘请审计机构开展审计等各项工作。2022年3月4日,法院以在线方式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因受新冠疫情影响,线下工作曾一度停摆,浦东法院通过在线方式,积极敦促相关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密切关注审计进度,确保破产程序顺利推进。2022年7月6日,裁定确认无争议债权共计1,254,800元;因某信息科技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7月8日,裁定宣告某信息科技公司破产;7月22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本案共产生破产费用12,902元。

意 义

《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财产状况清晰且具备债务人账面资产一万元以下、已知债权人人数三十人以下、已知债务总额100万元以下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应当先行适用简易破产程序。本案系浦东法院依法积极适用《若干规定》中的简易破产程序的典型实践。一方面通过合并公告、电子送达、网络债权人会议等方式简化办理流程,另一方面在管理人接管、债权申报、债权确认等程序上快速推进,缩短办案时间、提升办理效率,克服疫情不利影响,在6个月内顺利审结。此外,本案适用简易破产程序也进一步降低了企业退出成本,有助于小微企业低成本、高效率退出市场。

案例五 某实业公司破产重整案——企业破产浦东法规提名管理人制度与重整保护创新制度的司法实践

案 情

某实业公司成立于上世纪末,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主营业务为养老护理项目开发与建设,已完成某养老产业园区前期基础建设,并获得部分行政审批,但因资金链断裂、高额关联担保等问题陷入债务危机。2022年2月7日,债权人某电子科技公司以某实业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拥有优质资产、具备重整可能为由,向浦东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同时,该债权人认为某律师事务所系高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的一级管理人,在破产重组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声誉,依据《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名一名管理人人选”的规定,提名该律所为本案管理人人选。浦东法院依法审查债权人主体资格、某实业公司资债结构和重整可能性等要素后,于2022年2月8日裁定受理对某实业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审 理

案件受理后,浦东法院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管理人提名规则与审查流程,明确管理人提名方式和提名材料清单,拟定《提名管理人告知书》《提名管理人承诺书》等文本样式,要求被提名人选对其任职资质、履职能力、“利冲”筛查等事项作出承诺。同时,召集本案申请人、主要债权人就提名管理人事宜进行听证,并就被提名人选的任职条件进行审查。浦东法院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认相关各方具有共识的基础上,于2022年2月17日指定被提名人选担任本案管理人。

指定管理人后,浦东法院积极推进重整程序,依照《若干规定》第六条创设的重整保护期制度和已知债权人恶意不申报债权失权制度,拟订《债权申报通知和失权后果告知书》,向20余户已知债权人一并发送,重点提示逾期申报的后果及重整保护期限,告知债权人依法及时行权。同时,指导管理人对已知债权人的身份事项、通知方式、送达结果等登记备查,审慎甄别失权情形。目前,本案债权申报与核查工作已基本结束,重整计划草案正在拟订中。

意 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有法规支撑以提名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并适用重整保护创新制度的典型案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若干规定》中的创新制度进行了探索实践。一是适用申请人提名管理人制度,允许破产程序利益相关方发挥能动作用,提名适格的中介机构作为候选人参加企业破产,并构建任职人选和任职条件书面审、听证审相结合的“二元制”审查模式,力求实现债权人意思自治和司法适当介入的有机融合,为提名管理人制度的司法实践积累经验。二是积极运用重整保护期制度和已知债权人恶意不申报债权失权制度,向已知债权人发送《债权申报通知和失权后果告知书》,充分揭示怠于行权的法律后果,敦促债权人及时行权,并通过规范已知债权人筛查、通知、送达及登记程序,完善失权认定机制,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权益保障,尽可能降低恶意逾期申报对企业重整再生的负面影响,进一步彰显重整制度对市场主体的保护救治作用。

代表委员点评

刘正东

市人大代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作为全国最年轻的破产审判机构,浦东法院破产审判庭坚持开展高质量、高水平、高起点破产审判,力争通过提高司法质效解决企业“破产难”,从而助力上海破产法治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值此成立一周年之际,浦东法院推出首批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浦东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一年以来的三个特点:一是高度重视危困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救治,五个案例中有三个涉及企业破产和解和重整,均为中小微企业。二是高度重视企业破产浦东新区法规中创新机制的能动司法实践,五个案例中有三个及时适用了企业破产浦东新区法规中有关简易破产程序、破产财产快速变价机制、提名管理人制度与重整保护的创新制度。三是高度重视破产企业债权人的权益保障,五个案例中有两个与努力提升债务清偿率直接有关,一个经过法院指导管理人工作,普通债权清偿率高达93.83%,另一个通过适用企业破产浦东新区法规,破产资产的拍卖溢价率分别达到150%和161%。“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期待浦东法院破产审判庭为规范市场主体救助与退出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浦东经验”。

李玉玲

区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委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显示,浦东法院通过各种有效措施优化破产债权清偿路径、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保护债权人、破产企业职工以及破产企业股东等各方利益。通过简化办理流程、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快速变价破产资产、运用电子送达及线上会议方式快速推进程序,低成本、高效率助力小微企业退出市场。同时,通过诸如追缴股东出资、追收破产债权、运用提名管理人制度等解决了破产与执行案件中各市场主体一直以来头疼的难题,是对企业破产浦东新区法规的深度贯彻落实。

赵叶青

区政协委员,上海贝思特电器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

本次发布的五个案例各具特色,分别涉及“执行转破产、清算转和解程序”“破产财产快速变价机制”“审慎认定小微企业破产原因,促成各方和解”“简易破产程序快速办结”以及“全国首例有法规支撑的以提名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并适用重整保护创新制度”。充分体现了浦东法院在破产审判工作上的先行先试及锐意创新,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作出了积极贡献。

素材来源丨破产审判庭

定制铝合金门窗厂家

欧大师系统节能门窗订制

高端断桥铝合金门窗

欧大师系统节能门窗

上一篇: 上海市民排队6小时买Ta,直呼:明年肯定不来了……更多人冲向这里,也是人从众-融圆基金
下一篇: 上海市消保委:3·15期间文娱票务与旅游相关投诉较集中-三文娱票务总公司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