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缴纳、减免操作指南-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

XiaoMing 0 2024-11-07

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缴纳、减免操作指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国家财政部财税[2009]70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通知、《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1次会议)(沪财社〔2018〕34号)、《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沪财发〔2020〕9号)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社保征缴基数之积计算缴纳,根据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进行分档征收。2022年缴纳2021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1年缴纳2020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1.5%-残疾职工比例)× 征缴基数 x 50%。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1.5%-残疾职工比例)× 征缴基数 x 90%。

上述计算方法自2020年征收2019年度保障金起执行三年。

征缴基数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

平均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

残疾职工比例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安排的残疾职工平均人数占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比例。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社会保险实际缴纳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

依据沪财发【2020】9号规定,下列情况可减免残保金:

一、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比例雇用残疾人,可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雇用1级或2级残疾人按2倍残疾人数计算。雇用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轻度残疾毕业生就业的,按2倍残疾人计算。雇用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盲人(视力残疾1至2级)毕业生就业的,按3倍残疾人计算。雇用的残疾人户籍不限省籍。

二、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自2020年征收2019年度保障金起三年内,暂免征残保金。

三、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市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局提出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申请,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减免或者缓缴。

四、法院宣布破产、工商注销、撤销编制的单位,或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但已在外省市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可以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免缴或核销保障金,就业服务机构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审定。

3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申报时间:预计在2021年7月1日-9月30日(节假日、双休日除外)。对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后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对象:上海市辖区范围内,2020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组织,与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援助对象、残疾人专职委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除外)。

申报地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所在区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用人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原件经审核后返还、复印件加盖公章:

(一)《单位残疾职工名册》;

(二)如申报的职工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如申报的残疾职工非本市户籍,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如安置法定就业年龄内,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还需提供:

(1)学历证书复印件;

(2)如安置法定就业年龄内,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安置全日制研究生、普通本专科残疾人毕业生的,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s://www.chsi.com.cn)出具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或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出具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学历鉴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安置全日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残疾人毕业生的,需提供毕业学校出具的《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签字及单位加盖公章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承诺书》。

自2021年起,如用工单位申报非本市户籍残疾职工,需提供该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上海市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残疾职工未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则需提供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残疾职工社保缴费对应月份的单位对公账户支付残疾职工工资银行流水证明)。

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时间

在征缴范围内的用人单位预计缴纳时间为202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届时可登录上海国税电子税务局shanghai.chinatax.gov.cn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税咨询电话12366。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不缴纳后果

对未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且欠缴年份较长或欠缴金额较大的,在社会新闻媒体、自办媒体等多种渠道公开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参保所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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