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日常经营形成的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公告-上海数据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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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
每经记者 孙嘉夏 每经编辑 陈俊杰
2018年3月9日,上交所对外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制度安排上,上交所将切实担起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将欺诈发行、重组上市重大违法以及信息披露重大违法等情形纳入退市范围。其中,在首发上市或者重组上市中的欺诈发行行为、通过年报财务指标造假规避退市的、存在重大违法事实经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上市公司将被予以退市。
三类公司将被退市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重大违法退市情形,既包括了首次公开发行、重组上市中的欺诈行为,也纳入了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行为。同时,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查明的违法事实均可作为强制退市的认定依据。通过这些安排,实现了对上市公司可能出现的重大违法行为的全覆盖、严处理。
上交所称,首先是严肃处理上市公司在首发上市或者重组上市中的欺诈发行行为。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不说假话、不做假账、真实披露是发行人的绝对法律义务,也是发行人守信诚实的基础诚信要求。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恪守法律是发行人参与证券发行市场活动的底线要求。对此,《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重组上市行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法院判决认定构成欺诈发行的,应当坚决予以退市,绝不姑息迁就。
其次是坚决清出通过年报财务指标造假规避退市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财务数据能够体现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是资本市场定价和配置资源的主要依据,与投资者利益息息相关。将持续亏损等财务状况不佳的上市公司清出市场,是落实中央关于处置僵尸企业重要任务、配合“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工作要求的重要方面。个别公司通过财务造假等方式,规避了财务类退市指标,长期滞留资本市场,“僵而不退”,扰乱了信息披露秩序,侵害了投资者利益。因此,对于此类公司,应当坚决予以清除,净化市场环境。
再次是依法处置司法判决与证监会行政处罚查明的各类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行为。《征求意见稿》将上市公司日常运行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也纳入了规范范围,只要公司存在重大违法事实,一经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就可对其启动强制退市程序。《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上市公司60个月内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行政处罚3次以上,也应当予以退市。这些安排就是要形成全面监管威慑,不留死角,督促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中小投资者根本利益。
违法行为将被“一退到底”
上交所方面在3月9日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按照从严原则优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程序机制。为加大退市力度,《征求意见稿》还优化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的程序机制。一方面,缩短重大违法暂停上市期间,规定因触发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实施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提高退市效率。另一方面,从严把握重大违法公司的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条件。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的整改、补偿等情况,6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得恢复上市。收紧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条件,规定因欺诈发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1年延长为5年,传递从严监管重大违法退市的信号。
在执行方面,上交所称对于触及《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将不留余地,一退到底。
上交所介绍,前期,该所在重大违法退市方面已有积极实践。2016年,博元投资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上交所依法依规终止上市,成为资本市场第一家因重大违法被终止上市的公司。这一案例所积累的实践经验,为严格执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在新老划断上,也将按照从严原则执行。具体而言,新规发布前,上市公司已经因重大违法被终止上市的,适用原规定。新规发布后,公司被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事实的,无论其行为发生时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均适用新规。
“这一安排,就是要打消市场不法分子的幻想,清出重大违法公司,改良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上交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