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建医疗基金 企业医疗基金方案

Kate 0 2024-09-04

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企业自建医疗基金,以及企业医疗基金方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1. 为什么有的企业退休没有医疗保险?
  2. 什么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3. 2021年西安企业医疗补助
  4.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和意外险是什么意思?

为什么有的企业退休没有医疗保险?

问题:为什么有的企业退休没有医疗保险?

因为你的医疗保险或者是零缴费,或者是缴费年限不足,没有达到医疗保险的退休规定。不少朋友并不知道,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退休是两回事儿,养老保险退了休,并不等于医疗保险也能同时退休。如果企业只给你交了养老保险,而没有给你交医疗保险。或者虽然都给你交了,但有可能你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了退休规定的最低年限15年,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却没能达到当地退休规定的最低年限,都可能造成养老保险退了休,而医疗保险不能同时退休的局面。

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退休是两回事儿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两个险种,此外还有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俗称五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各自规定了可以办理退休的最低缴费年限。全国各地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都是15年,但医疗保险并不统一,以地方政策为准。有的地区的规定是15年(如上海),有的地区是20年(如杭州),有的地区是25年(如北京女),有的地区是30年(如北京男)。大多数地区规定的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都比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交退休申请时,社保机构会分别审核,各有结论。哪个险种交够了最低缴费年限,哪个险种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2、关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都有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说。退休时所说的缴费年限等于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有国企、大集体、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经历的中人,才可能有视同缴费年限。企业或大集体人员1992-1995年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属于企业中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2014年10月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属于机关事业单位中人。企业或大集体人员1992-1995年前的工龄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2000年前的工龄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2014年10月前的工龄均可视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3、关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待遇主要是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每年还会不断上涨。另外身后都有丧葬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都有抚恤金,企业退休的,大部分地区没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待遇主要是退休后,不需要继续缴费,即可终身享受退休人员医保报销待遇。有医保个人账户的,还可享受医保卡返钱。

4、养老保险可以退休,医疗保险退不了休怎么办?

要看地方政策和个人情况。在养老保险可以退休的前提下,目前大部分地区允许医保缴费满10年的外埠参保人,或医保缴费不满10年的当地参保人一次性补缴,或继续缴费至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再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保报销待遇。

如果不补缴,或不继续缴费,则视为弃保或退保。这种情况只能拿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钱,之前单位所交的医疗保险统筹账户的费用就充公了。比较可惜。有经济条件的,尤其是身体不好的朋友,还是补缴或续缴为好。

如果经济条件不好,无奈弃保的,建议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按年缴费。每年交100-700多(各地标准不同),即可享受医保报销待遇。但需要终身缴费,交一年,保一年,报销的待遇也不如职工医保。

友情提醒:

(1)如果有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以人事档案材料佐证为准,所以要重视人事档案;

(2)如果之前你工作过的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你缴纳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可先礼后兵,协商补缴。协商不成,可依法维权。

(3)不要只关心养老保险的退休,而忽略了医疗保险的退休。要尽力争取晚年养老医疗双保障。

我是“水流云在草青青”,认真诚恳的退休顾问,欢迎大家加我的关注,查看更多社保及退休文章。愿天下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什么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一个以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模式为基础,以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的工作平台为依托,由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城乡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和工会经办机构共同组成的组织实体。这些机构分别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合同,并对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结算和支付;负责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2021年西安企业医疗补助

医疗救助是城乡居民医保的第三重保障经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根据西安市医疗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市医保发〔2021〕36号)文件,本市户籍困难群众每一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15万元。

一、长安区补贴对象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具有西安市长安区户籍)。

二、办理条件

(一)重点救助对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脱贫人口救助对象:2016年以来已脱贫人口,2021年以后返贫和新增贫困人口。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

(四)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伤害、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见义勇为人员。

(五)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当年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或各类补充保险等报销后,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医疗救助申请之月(含)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财产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

(六)罕见病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或者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年龄不满3周岁,其父母一方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经指定医院确诊为戈谢病、庞贝氏病且个人和家庭无力负担医疗费用的患者。

(七)区(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三、补贴方式及标准

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救助标准根据每年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医疗需求等因素,建立筹资与待遇联动调整机制。

(一)资助参保。按照当年市级明确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对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贫困重度残疾人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脱贫人口救助对象给予定额资助。

(二)门诊救助。救助对象日常门诊或患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发生的属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对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救助。实施救助的慢性病、特殊病病种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执行且符合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病认定资格。

1.日常门诊救助。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100%的比例救助,不设年度救助封顶线。

2.门诊慢性病救助。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100%的比例救助,不设年度救助封顶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脱贫人口救助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7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每人不超过3000元。

3.门诊特殊病救助和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救助对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住院救助的标准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与住院救助执行同一个封顶线。

(三)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基本医疗住院或重特大疾病住院发生的属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对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救助。

1.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不设年度救助封顶线。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脱贫人口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分档累计救助:5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5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照8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每人15万元。

3.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分档累计救助:5万元(含)以下的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5万元(不含)至1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10万元(不含)至2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20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照8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每人15万元。

4.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和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年累计1万元以上部分按照分档累计给予救助:5万元(含)以下的按照40%比例给予救助;5万元(不含)至1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10万元(不含)至2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20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每人15万元。

5.罕见病救助对象在符合条件的罕见病医疗机构诊治罕见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指定药品、治疗性食品医疗费用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每人15万元。

6.救助对象中0至14周岁(含)未成年人,救助比例上浮10个百分点,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每人20万元。

四、所需资料

(一)已认定的救助对象,在西安市各定点医院就诊时享受“一站式”结算,不需医后零星申报办理。

(二)医后门诊救助: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号及门诊费用结算单原件等。

(三)医后住院救助:《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号及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医保结算单、疾病诊断书等相关材。

(四)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和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号、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医保结算单、疾病诊断书等,并提供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授权书,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街办调查、核实、公示后,报区医保经办机构。

五、申报流程

(一)“一站式”结算。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持本人身份证或医保电子凭证或者社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垫付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后,再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二)医后门诊救助程序。未能得到“一站式”门诊即时结算服务的重点救助对象、脱贫人口救助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当年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属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号及门诊费用结算单原件等相关材料,于次年3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办理门诊救助零星结算。

(三)医后住院救助程序。未能得到“一站式”住院即时结算服务的重点救助对象、脱贫人口救助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和罕见病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属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号及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医保结算单、疾病诊断书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办理住院救助零星结算。

(四)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和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程序报销后持上述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授权书》等,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公示后,报区医保经办中心审批。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和意外险是什么意思?

补充医疗保险指的是公共医疗基金或者是一定保额的商业医疗险。

前者是一种保险公司为企业建立的医疗基金,每个人都有固定额度的医疗基金。如果员工生病看门诊或者住院了,可以事后拿发票来报销,报销金额不超过个人额度的上限。

后者指的是医疗险,企业员工如果生病了看门诊或者住院,可以在社保报销完后,报销部分社保目录内未报销的费用,但是非社保目录内的费用还是自己承担。不过,不管怎样,也是一种补充,有总比没有好。

最后你提到的意外险,意外险就是企业员工如果发生意外,导致了伤残或者身故,按照伤残等级进行赔付,最高不得超过保额。如果意外险里附加了意外医疗,那么员工因为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也可以在保额范围内报销。

以上就是我的解答,不知道你能满意吗?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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