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lne 0 2024-08-05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问题,以及和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流程什么叫应收账款的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流程具体流程如下

1.准备材料收集应收账款相关文件,包括应收账款合同发票收据等。

3.协商质押条件与质权人协商质押条件,包括质押金额质押期限质押利率等。

4.签订质押协议根据协商结果,双方签订质押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5.办理登记手续将质押协议及相关材料提交给相关登记机构,如商务部门或金融监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6.完成登记经过登记机构审核,如符合相关规定,质押登记完成。

以上是的一般流程。具体流程可能会因地区和相关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什么叫应收账款的办理一、什么是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各种运杂费等。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应收账款质押,“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据此,应收账款质押以在法定机构办理登记为生效要件,否则,即使当事人签署了应收账款质押的书面合同,也不能产生质押担保的法律效力,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二、如何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根据《登记办法》及《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应收账款质押设立登记和注销登记申请的主体均为质权人一方,并且质权人须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这不同于《物权法》和《担保法》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的登记申请,主要表现在:

(一)房地产抵押和以企业动产等进行抵押担保,其抵押登记的申请主体等均为抵押人,以上市公司股份出质的登记申请主体亦为出质人,抵押人或出质人在办理完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后,向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提供登记机构出具的能证明担保物权的凭证或相应法律文书,担保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均参与抵押或质押登记的环节,属于“双方登记”。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后,登记申请主体即质权人可自行根据情况随时申请注销质押登记,属于“单方登记”,也就是说,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效力和是否终止始终由质权人“控制”。

(二)在进行房地产抵押或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的登记过程中,主管登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上市公司的股份登记机构,进行抵押或质押登记的前提是所抵押的房地产或出质股份的真实、合法,并应对此进行审查后方可进行登记,属于“积极担保登记”。而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登记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只对登记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其既不向出质人进行核实或确认,也不对出质人所出质的应收账款进行调查或向出质人的债务人核实或确认。登记文件及所质押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均由登记申请主体即质权人自行审查和负责,属于“消极担保登记”。因而,在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方式中,加重了质权人的审查责任和注意义务。

(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内容具有一定“随意性”。根据《登记办法》和《操作规则》的规定,质权人既可以对应收账款进行概括性描述,也可对其进行具体描述。但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上市公司的股份登记机构所登记的内容具有相对统一性,即一般须载明抵押或质押的财产范围、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的名称等。但保证应收账款质押有效性和避免引起争议起见,质权人应当在应收账款质押协议中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中明确列明所质押的应收账款具体情况,即:除列明质权人和质押人的情况外,还须列明款项金额、款项的债务人、款项支付期限、与款项对应的交易背景、产生应收账款的合同编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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