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私募基金?非法私募基金案例

Jack 0 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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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如何认定网贷类集资犯罪“非法性”?
  2. 你认为上海阜兴私募基金诈骗案的涉案资产该如何处置?
  3. P2P、私募基金、信托等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立案后拿到钱了吗?
  4. 举报私募基金诈骗需要什么证据

如何认定网贷类集资犯罪“非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这就是非法集资犯罪的非法性的最初的表述。根据这一规定非法性的特征表现为两种,第一,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企业违反金融行业行政管理规定吸收公众存款。第二,虽然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但是违反吸收储蓄范围、利率上浮比率等具体规定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6月发布的《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指出,在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时,判断是否符合“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有关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等要件时,应当以现行刑事法律和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故而,涉私募基金的非法性应定性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以私募基金为例。其管理依据是《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其中,《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对于私募基金的规定较为原则,判断私募基金募集是否合规的主要依据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而该办法由证监会颁布,系部门规章。因此,依据该办法认定的,表现为没有募集主体资格,或者募集方式、募集对象、募集资金来源不合法等问题,均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

但是,2019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又做了详细的专门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定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最新的规定。私募基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当中依据行业协会部门规章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非法性的一个难点问题,是银行工作人员,能否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根据[法研(2001)71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体问题的复函(2001年9月10日答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公经(20630号”征求意见函):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界的犯罪主体。对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用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并许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构或犯罪的,依照别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然而这一答复,遭到学界普遍诟病,现实中,也有大量相反判例。

比如(2016)号17刑初7号判决书中,被告人卢某原系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间信货部原副经理。2011年1月,谢某某等人共同出资并参股阳春市润本房地产公司,谢某某等人三名被告人因投资该公司的资金有限,便决定以高息共同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员集资。通过拆东墙补西墙方式承诺高息等手段。先后向袁述某等45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人民币342199680元,至案发仍有196229480元无法归还。经卢某介绍,担保或直使借款向李志华等14人集资共15890万元。卢某因此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四十万元。

你认为上海阜兴私募基金诈骗案的涉案资产该如何处置?

阜兴案是私募基金大案,涉及很多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应该有政府牵头成立处置机制,在刑事阶段把查冻的资产优先返还给投资者,让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尽快让投资者回归到正常生活中。

P2P、私募基金、信托等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立案后拿到钱了吗?

我做金融业不良资产处置,这个问题我来回答。

首先,如果是信托募资的,那还真不用愁了;印象里全国信托不过七十块牌照,比其他金融牌都要少,无论谁捏在手里都会小心保护;何况信托自然能找到钱还投资者,所以投资信托的大概率是不存在问题的;

其次,在处置金融业不良中看到的P2P平台存量不良简直可以用天量来形容,而所谓私募也多是挂羊头的P2P,在此一并回复;

P2P平台一旦涉刑,其原有经营管理者恐怕跑掉的卷了款不会回来,没跑掉的有钱也在第一波已经拿出来解决问题用掉了,仍然解决不掉的也不是经营管理者有能力继续处置的了;毕竟,连苦窑都没熬出来的钱,恐怕也是真没有了;

那么,唯一有可能获得兑付的方式就是经营者能够负责将投资/出借的款项收回来,这样才能有钱兑付了;

但事实上,很多涉刑的P2P平台经营者已经丧失了原有借款人资料,无法准确向借款人主张权利;

即便仍然有足够的资料可以向借款人主张,还要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网贷的借款人大多身负多项债务无力偿还,司法资源紧张案件难以被法院受理等等问题;

因此,大量涉刑的P2P平台投资款无法兑付的情况就非常明显;而未涉刑的P2P平台往往因为仍在持续经营中,其获利仍然可以用于分批兑付;

综上,P2P平台的投资款/出借款如果要想获得兑付,可能需要官方有一个新的态度做支持,然后经营者才能有可能通过向借款人主张还款得到部分兑付。

举报私募基金诈骗需要什么证据

一、遇到私募基金诈骗到哪里报案?

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实际财产取得地。报案人可到犯罪地的公安局经侦支队/经侦大队报案。

二、私募基金诈骗报案需要什么证据?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的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单位)使用的证明文件、高额回报的书面承诺资料、宣传资料、收款凭证、受骗者的名单、虚构项目和虚构用途的书面资料等原件或复印件。

4、受骗者已支取的资金及尚未取得资金的相关凭证。

5、资金流向。

三、私募基金诈骗的具体特征是什么?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

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四、如何防范私募基金形式的诈骗?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

1、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

2、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

3、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4、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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