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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1
人社部微信发布的政策问答,有这样的描述: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未参保年限或中断缴费年限不能补缴。因单位原因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诉,按法定程序要求原单位补缴。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规定: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二、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四、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六、关于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后,安置地应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安置地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退役军人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在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间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转出地应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七、关于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级政府主导下的规模以上企业成建制转移,可根据两省协商,妥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八、关于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归集责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未在户籍地参保,但按国家规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为户籍地的,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将各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户籍地,并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九、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予以调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11月28日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规定:
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社厅发〔201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强人社系统行风建设,提升服务水平,更好保障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及基金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简称部规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出地)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入地)提供书面承诺书(格式附后)。
二、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部规5号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转出地按照部规5号有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书是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转出地和转入地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审核相关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核对参保人员缴费及转移信息。
三、因地方自行出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或因无法提供有关材料造成无法转移的缴费年限和资金,转出地应自收到转入地联系函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并配合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发生地(简称补缴发生地)妥善解决后续问题。对其余符合国家转移接续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资金,应做到应转尽转。
四、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用人单位经批准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出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缓缴协议、补缴欠费凭证等相关材料。转入地核实确认后应予办理。
五、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受理参保人员投诉、举报,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责令补缴导致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在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出地负责提供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补缴时出具的相关文书,转入地核实确认后应予办理。
六、退役士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在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出地负责提供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补缴认定等材料,转入地核实确认后应予办理,同时做好退役士兵人员标识。
七、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下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予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从其被清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继续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按照一定比例逐月进行抵扣,直至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全部退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待遇的,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终止并解除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其继续领取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抵扣。
八、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统一使用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传递相关表单和文书,减少无谓证明材料。要提高线上经办业务能力,充分利用互联网、12333电话、手机APP等为参保人员提供快速便捷服务,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跨层级、跨业务涉及的相关数据和材料要努力实现互联互通,对可实现信息共享的,不得要求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重复提供。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需向转入地提供的书面承诺书、相关法律文书等,不得要求参保人员个人提供,原则上由转出地负责。其中,转出地与补缴发生地不一致的,由补缴发生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由转出地提供。
九、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经办规定,规范经办流程,严格内部控制,确保依法依规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核查转移接续业务中存在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按季度利用大数据进行比对。发现疑似异常数据和业务的,应当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形成核实情况报告报部社保中心;未发现异常数据和业务的,作零报告。发现疑似转移接续造假案例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部社保中心进行核实。部社保中心按季度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进行抽查。
十、要加强对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业务的监管,严肃查处欺诈骗保、失职渎职等行为,防控基金风险。对地方违规出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提供不实书面承诺书、参与伪造相关法律文书等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发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通过伪造相关文书材料等方式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清退相应时间段养老保险关系,构成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书面承诺书(格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9年9月29日
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社部规〔2016〕5号(简称部规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出地)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入地)提供书面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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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3年以上的,补缴之后,如果需要“跨省转移”,转出地社保机构须按规定向转入地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为了预防日后出现“无法转移”的问题,各地区对3年以上的补缴审批一般都非常严格。对于3年以内的补缴,审批程序可能稍微宽松一些。对于本年度内的补缴,一般会更加宽松。各地区具体流程有差异,建议咨询当地人社机构~
问题一的回复:各地区具体流程有差异,建议咨询当地人社机构。
问题二的回复:个人名义不能进行补缴。
问题三的回复:若其他因素不变,累计缴费年限与退休养老金基本成正比。例如,A和B两人缴费基数相同,A缴费29年,B缴费30年。退休时,如果A的养老金为2900元,则B的养老金大约为3000元。
详细参考养老金计算办法:
退休养老金如何计算?养老金计算公式,举例计算…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种养老保险的退休待遇算法不同。
本文介绍
城镇职工
养老保险的退休养老金的算法。
如果您参加的是
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请跳转链接:城乡居民(农保、居保)养老金如何计算?
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的养老保险,也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养老金算法与单位职工的算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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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养老金算法
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6年全国统一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退休养老金由3部分组成:
退休养老金 = 基础养老金 + 个人账户养老金 + 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
= (P + P × i ) ÷ 2 × n × 1%
= P × (1 + i)÷ 2 × n × 1%
P:
退休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i:
本人历年缴费指数的平均值(缴费指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社会平均工资)
n:
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
举个例子,算一下:
假如某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养老金计发基数)
7000
元,本人历年缴费指数的平均值为
0.6
(60%)。
累计缴费
15
年,基础养老金
= 7000 × (1 + 0.6)÷ 2 ×
15
× 1%
= 840(元)
若本人平均指数
倍增为1.2
,基础养老金
= 7000 × (1 +
1.2
)÷ 2 × 15× 1%
= 1155(元)
若缴费年限
倍增为30年
,基础养老金
= 7000 × (1 + 0.6)÷ 2 ×
30
× 1%
= 1680(元)
若平均工资
翻了一倍
,基础养老金
=
14000
× (1 + 0.6)÷ 2 × 15× 1%
= 1680(元)
上面的公式可以看出,基础养老金:
(1)与退休时的社会平均工资成正比。
(2)与本人缴费年限成正比。
(3)与本人历年平均缴费指数成正相关,但是不成正比。
灵活就业人员注意:
缴费年限比缴费档位(指数)更重要!如果承受能力有限,可以选择更低的缴费档位,但是一定要尽量多交年限!
上面的例子中,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翻一倍,基础养老金只增加了
37.5%
,而缴费年限翻一倍,则基础养老金也翻一倍。
每次公布社会平均工资的时候,都有一些人抱怨“数据太高了!我拖后腿了!”
计算养老金的时候,咱一定希望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越高越好!
2、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储存额 ÷ 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存储额:
主要来源于历年的个人缴费(费率8%)及其利息;
计发月数:
根据平均寿命计算,50岁退休按195个月,55岁退休按170个月,60岁退休按139个月。这个“计发月数”只是用来计算退休当年的养老金,与实际发放月数无关,实际会终身发放。
举个例子,算一下:
假如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为
5000
元,个人费率
8%
(灵活就业人员一般费率20%,8%计入个人账户)
本年度个人账户存储额
= 5000元 × 8% × 12个月
= 4800(元)
假如缴费工资基数不增长,交
15
年:
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
= 4800 ×
15
= 72000 (元) (未计算利息)
假如60岁退休,个人账户养老金
= 72000元 ÷ 139个月
≈ 518(元)
提示:
这里算出来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也是终身支付,未领取完的,可以继承。
3、过渡性养老金
“新人”没有过渡性养老金,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老人”和其它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才有过渡性养老金。各省市自行制订过渡办法,各地办法有差异。
最后汇总,退休养老金
= 基础养老金 + 个人账户养老金 + 过渡性养老金
这里计算出来的养老金,只是退休
当年
的养老金,基本算法全国统一。
退休之后,一般每年都会调整涨一次养老金。国家人社部划定全国统一的人均增长率指标(2020年增长5%,2021年增长4.5%),各省市在指标范围内,自行制定调整办法,一般会体现“普惠增长、多缴多得、长缴多得、高龄倾斜”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