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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1
一、重点群体和退役十兵创业就业政策…………
(一)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政策………………
(二)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就业政策………………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
(三)个人免于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政策…
(四)支持疫情防控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三、科技创新政策……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政策……
(二)创业投资政策…………
四、保障民生政策… …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政策…
(二)公共交通运输政策……………
(三)高校学生公寓政策… .
(四)商品储备政策……
(五)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五、支持污染防治政策………
六、山东省延续实施政策……
(一)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二)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政策………
一、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
(一)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政策
适用对象: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持《就业创业证》(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持《就业创业证》(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4.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政策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群体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适用条件:
1. 重点群体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需已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需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或打印“失业登记凭证”;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2.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需持有以下4个证件之一:《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3.享受税费优惠政策需人社部门进行资格确认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人社部门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或“失业登记凭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人社部门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或“失业登记凭证”上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此优惠政策无需办理资格确认手续,只需申报即可享受。
(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此优惠政策无需办理资格确认手续,只需申报即可享受,
有关资料留存备查,执行期限:
1.重点群体政策: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退役士兵政策: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18号)
2.《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1号)
(二)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就业政策
适用对象!
1.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单位:
2.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失业登记凭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的单位:
3.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单位。
上述单位指属于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政策内容:
1.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失业登记凭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每人每年7800元
2.单位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每人每年9000元。
适用条件:
1.招用重点群体需办理《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1)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单位,持以下资料向县以上人社部门递交申请(人社部门可后台查验的,不需提供资料):
①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②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人社部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2)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单位,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社部门递交申请(人社部门可后台查验的,不需提供资料);
①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或“失业登记凭证”;
②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③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人社部门核实后,在失业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或“失业登记凭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2.招用退役士兵的,不需要办理吸纳就业证明
3.招用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均需进行信息采集
纳税人当年度首次申报享受优惠需先进行信息采集,否则不能享受招录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信息采集路径如下: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一综合信息报告一税源信息报告”中的“企业重点人员采集”和“企业退役士兵采集”模块,填写《企业重点人员采集表》或《企业退役士兵采集表》。
信息采集也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执行期限:
1.重点群体政策: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退役士兵政策: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1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18号)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适用对象:
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居民个人
政策内容: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适用条件:
1.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纳税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3 年12月 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4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
适用对象;
取得股权激励的居民个人退税减税政策操作指引
政策内容:
1.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
适用条件:
单独计税时,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号)
(三)个人免于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政策
适用对象:
取得综合所得的居民个人
政策内容:
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适用条件: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不适用上述政策。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
(四)支持疫情防控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适用对象: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从单位取得预防新冠病毒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的个人
政策内容: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适用条件:
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10号)
三、科技创新政策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政策
适用对象: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政策内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条件:
1.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二)创业投资政策
适用对象: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政策内容: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适用条件:
1.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 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 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4.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年第6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四、保障民生政策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政策
适用对象: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政策内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条件:
1.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税。
2.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山东省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茶叶、中草药、鲜奶等)。
3.上述房产、土地,是指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享受免税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 2023年12 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3.《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的通知》(鲁财税[2020]48号)
(二)公共交通运输政策
适用对象: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政策内容: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条件:
1.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2.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三)高校学生公寓政策
适用对象:
高校学生公寓
政策内容: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适用条件:
1.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2.享受上述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房产用途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四)商品储备政策
适用对象: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政策内容: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条件:
1.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2.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的确定工作,参见《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落实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0号)。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 8号)
(五)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适用对象:
缴纳失业保险工伤、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
政策内容:
(一)自2022年5月1日起,继续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37号)规定的“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 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 0.5%降至0.3%”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 年4月30 日。
(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即自2022年5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市,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市,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 50%。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费率。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计算时点为2021年底。现行费率是指2018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前适用的费率。
执行期限:
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政策依据:
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9号);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2号);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3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五、支持污染防治政策
适用对象: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适用条件:
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3)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6)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7)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执行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境部关于从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 60号)
六、山东省延续实施政策
(一)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适用对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
适用条件: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
2.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
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3)5号)
(二)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政策
适用对象:
由供电公司代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用电户
政策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我省停止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适用条件: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市供电公司、县供电公司)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停止代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执行期限: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公告》(鲁财税(2022)9号)